2020年全市法院
受理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
■ 河西区法院收案657件
同比增968.42%
■ 南开区法院收案422件
同比增1105.71%
■ 滨海新区法院收案352件
同比增417.65%
2020年,全市法院共受理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2203件
同比2019年增加555.65%
涉及预付费的案件为2032件
占92.24%
“办卡,2万余元,100多节课程;不办卡,每节课300多元。怎么算,都是办卡更实惠。”
当前,无论是教育培训机构,还是健身、餐饮等行业,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预付费已成为商家营销的噱头。表面来看,虽然是提前缴纳了费用,但一方面,对消费者而言,可以享受到较高的回报,比如充值越多折扣越高、充多少送多少;另一方面,对商家而言,预付费可以快速回笼资金、利益套现,还能提前“锁定”顾客。商家与顾客各得其所,本应是双赢。不过,这种双赢要建立在双方遵守契约的基础上。从现实来看,由于监管乏力,这种契约并不牢固。
预付费消费究竟有哪些“坑”?该如何绕过预付费“陷阱”?作为新兴的消费模式该怎样补齐短板?根据对日前我市法院基于预付费合同纠纷审理现状的分析,这些问题都可以找到答案。
疫情暴露预付费消费风险
“在我们努力化解纠纷的过程中,梳理纠纷发生前后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以发现不可预估的新冠疫情是预付费纠纷激增的直接原因,但合同约定不明、资金管理混乱缺乏有效监督和签约主体混乱是预付费纠纷发生的根本原因。”预付费合同纠纷案件扎堆而至,也触发河西区法院民三庭法官李勇产生了思考,他说,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对经济产生了重大影响,其中以线下教育培训为代表需要集中顾客在特定场所消费的服务行业,因一时无法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利润骤降,甚至个别行业的经营主体面临生死存亡的危机。在服务行业遭遇“凛冬”之际,作为当前服务行业常见经营模式的“预付费”也遭遇了严重挑战,企业经营不善与消费者的服务需求未能满足以及对企业继续发展的不信任之间的联系,导致对簿公堂的事情屡见不鲜,“有的培训机构涉案众多,个人涉案有的金额高达10万元”。李勇说。
预付费经营模式中的乱象
“其实,疫情只是导火索,它只不过让潜藏的风险提前爆发而已。”对于审理的预付费合同纠纷案件,李勇总结出一些共性问题──
1.经营者订立合同时不提供正式文本以及相关合法票据。预付费经营模式让消费者必须与经营者一同承担未来经营的风险,但是在合同的签订时没有协商的权利,而经营者不仅不履行介绍合同主要内容的义务,甚至连由其起草的格式合同也不向消费者提供。虽然消费者在与营销人员的沟通中,可以就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分配达成口头协议,但因未能以具备高度证明力的书面形式记载,经营者可以轻而易举单方面改变约定,调整服务内容,以及否认合同关系的存在,导致消费者在司法救济中难以向法庭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所陈述的合同内容。同时,开具发票作为法定义务,并未在实践中贯彻落实,即使消费者明确要求经营者出具发票时,经营者也会以降低优惠标准、复杂的申请流程和不具备开具发票条件的理由推脱和拒绝开具发票。
2.预付费用未存入独立账户并接受有效监管。当前服务行业普遍秉持优先抢占市场,提升市场占有率的经营策略,为获得拓展市场所需资金,通常选择向消费者提供大幅优惠换取消费者购买期限更长或次数更多的服务。收取的预付费用将被投入到新市场的开发中,此时后续服务的经营成本不再依赖于消费者的支付,而依赖于新市场开发的成功与否。此种投资运营模式下,一旦新市场拓展失败,将会造成连锁反应,不仅无法扩大经营规模,原有的经营业务也因无法提供持续经营的必要成本陷入生存困境当中。
3.与消费者签订预付费合同的签约主体混乱且缺乏职业道德。服务行业竞争激烈,众多品牌持有人为实现快速占领市场以及扩大品牌收益的目标,除建立众多的自营分公司和子公司以外,还通过授权等方式吸引他人加盟,形成品牌持有人和授权人共同经营品牌的局面。在预付费经营模式下,管理规范的缺失,让实际经营者不仅不会解释其与经营场所陈列的品牌所有人的真实关系,反而会作出夸大乃至虚假陈述,让消费者误认为经营者就是实力雄厚、发展前景良好的品牌持有人。但在向消费者提供有限的可以证明双方存在预付费合同关系的材料中,实际的签约主体与销售过程中消费者所认定的签约主体并非一致。预付费合同纠纷发生后,消费者才发现自己仅能向已丧失偿还能力的实际签约方主张权利,而品牌持有人可以基于加盟合同和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理由规避赔偿责任。此外,缺乏职业道德的经营主体为满足个人奢侈消费而挪用预收取的费用,不仅侵犯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而且涉嫌违法犯罪。
预付费的“坑”该怎么“填”
“预付费消费模式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货币资产的最优配置。”南开区法院民一庭法官刘娜说,当前货币市场呈现出一般自然人持有的货币难以获得高额回报,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长期稳定在1.5%上下,收益较高且拥有较高自由度的支付宝当中的余额宝年化利率目前也由高峰时期的6%降至2.3%上下。较低存款收益使得消费者存款意愿持续降低,愿意尝试将货币财产投资到回报率更高的领域。与此相对,一般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尤其是扩大规模的经营活动急需大量资金的投入,除自有资金外,其他途径的融资成本始终居高不下。成长期的经营者一般难以提供与融资需求相当规模的优质抵押物,需要额外支付费用寻找第三方担保公司提供担保,造成目前经营者融资的年利率保持在20%到30%之间。
此时,预付费通常给予消费者10%以上的优惠,实际可以视为消费者通过对特定经营者所做投资的回报。以教育培训为例,单节课时费为100元,一次性购买一年50次的课时费仅为4500元。当选择一次性购买50次课时并完成所有课程培训后,消费者不仅收获50次教学服务,同时获得投资收益500元,年收益率为12.5%,相比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和余额宝收益率,有着巨大差异。
反之,按照单节课时成本80元计算,上述教育服务按照非预付费的方式结算,经营者从提供的教学服务中获得1000元的收益。当经营者存在融资需求时,采取预付费的经营模式,不仅可以从提供的教学服务中获得500元的收益,而且按照24%的融资成本计算,可以获得1080元的期限利益,收益共计1580元。
通过案例计算,可以明显看出预付费经营模式通过重新配置消费者手中原本收益极低的货币资产,加速资金的流转,让更多的货币更早地流转至经营者手中,同时提升实现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收益,并且经营者扩大规模的经营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市场的整体发展。
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为了让推动经济的预付费模式行稳致远,刘娜建议:
一是对预付费的金额采取一定限制。2018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中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但实践中该项制度并未真正落地,相关部门应参照上述意见精神,对预付费的总金额、所涉服务的次数或期间等一个或多个方面的上限作出更加细致的规范。
二是统一制定预付费模范合同。针对预付费经营模式中存在经营者不提供书面合同或格式合同中对约定的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显失公平的现状,应当由政府监管部门或采用预付费经营模式的行业协会统一制定预付费模范合同并强制推广适用,合同中应当载明一般合同成立的必备内容之外,还需围绕预付费的特点公平制定有关经营者与消费者权利和义务的事项。
三是实行资金监管制度。为保障采取预付费经营方式的经营者在未来具备一定的履约能力,应当要求经营者将收取的预付费统一存入由第三方监管的独立账户中保管,并对服务未履行前的资金使用予以限制。对于违反或规避独立账户制度的预付费经营者,应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四是推广商业责任保险制度。为增加预付费经营模式的安全保障,可以引导保险公司根据市场的经营风险合理制定保险费率,推出预付费经营违约责任险。鼓励采取预付费经营模式的经营者积极购买预付费违约责任险,对于购买预付费经营违约责任险的经营者可以适当调高预付费的总金额、所涉服务的次数或期间等一个或多个方面的上限。
五是建立黑名单制度。在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时,对发现采取预付费经营模式的经营者存在转移和挪用公司财产、违规使用预收取的资金以及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且情节恶劣、套取资金跑路等行为的,经法定程序将失信的经营者纳入到本地社会信用体系的黑名单中,并向社会公布,让失信者在惩戒机制下寸步难行。
以案说法
(一)在按照优惠价格提前支付1万元费用后,仅仅上了5次课的原告,发现私教离职了,他能要回剩余课程费用?
据介绍,在体验了一段时间后,冲着称心的私教,原告与某健身房签订了一份《私人教练训练计划及课程合同》,约定课程单价为300元/节,只要缴纳1万元,就可以获得50节课。后来,私教离职了,健身房提出安排其他教练提供服务,在“磨合”一段时间后,原告因不满意替换的教练,提出的退钱诉求又遭到拒绝,遂将健身房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健身房称,按照合同约定,教练因故离职、调岗,可以更换新的教练继续提供服务,并在签订合同前也将该条款内容设置为黑体字且添加下划线提醒了原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合同由健身房提供,合同内容均系单方制作,其中关于“教练因故离职、调岗,原告不得解约退课”的约定应当认定为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虽然通过格式处理提醒原告注意,但从内容上看,该条款约定原告不得解约,实质上加重了原告的责任,排除了原告的权利,应属无效条款。因该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在原告已对健身房失去信任的前提下,合同不宜强制履行,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予以支持。同时,因健身房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不享有法定解除权,其主张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综合考虑健身房已提供服务及原告的违约情形,法院最终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健身房向原告退还课程费用5500元。
(二)为孩子报了培训班,没想到培训班因为经营不善而倒闭关门,维权时,培训班却以自己是加盟店为借口想甩锅,法院能否支持?
据介绍,2017年12月至2020年8月,王某某与某培训机构签订三份《个性化辅导课程合同》,约定某培训机构为王某某提供“一对一”课程服务,课程费共计128517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该培训机构因经营困难停止营业,双方达成退款协议,确认退费金额为68670.2元,分七期退还,但该培训机构未按约定退款。
王某某起诉要求该培训机构一次性退还课程费68670.2元。该培训机构辩称,其与某知名教育机构系加盟关系,虽然与王某某签订合同的是该培训机构,但实际经营者是某知名教育机构。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签订的三份《个性化辅导课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为生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某培训机构停止经营,无法提供课程服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因此,王某某有权解除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关于加盟问题,加盟协议是该培训机构与案外人签订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由此产生的合同权利义务不能对抗王某某。故法院判决某培训机构退还王某某课程费68670.2元。
法官提醒
针对消费者选择预付费消费模式,津南区法院告申庭法官黄冬月提示,尽量选择规模大、证照齐全、信誉口碑良好的机构,不能单纯考虑商家的优惠力度,从而产生贪便宜心理,忽视了潜在的风险。尤其是对一些新开业的门店,需更加慎重。最好不要预付大量资金,以免商家日后卷款跑路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要仔细了解合同有关条款,对于没有合同的或者合同约定过于简单的机构,要另行签订详细的书面合同。
在保持理性、适度消费的同时,消费者也要保存证据,一旦出现问题有利于及时维权。消费者应妥善保管好预付费消费的合同、预付款凭据。黄冬月表示:“如果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支付,应核对收款商家和合同相对方的身份是否一致,保存好支付界面截图。后续消费也应要求商家提供单次消费凭据,以核对预付卡内余额,防止多刷或盗刷。”
黄冬月提醒,与商家发生纠纷后,消费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向人民法院起诉,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