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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价4.5元结账却收5元 法院支持消费者合理维 就差5角钱 但要争个理

杏仁露价签上标明售价为4.5元,但结账时超市却收了5元。为了这0.5元的差价,原被告对簿公堂。近日,河西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消费者购买超市商品标示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法院支持对消费者进行按诺赔偿的典型案例。0.5元钱虽不多,但争的就是这个理。法官提醒,商家应规范经营,消费者也应注意留存小票,以备维权使用。

原告于被告某门店内购买某品牌杏仁露240ml和某品牌口香糖40g,小票上载明:某品牌杏仁露240ml,数量1瓶,金额5元;某品牌口香糖40g,数量1盒,金额12元;合计17元。原告亦实际支付了17元,但后发现涉案商品价签显示某品牌杏仁露240ml,价格为4.5元,原告多支付了0.5元。之后,原告拨打12315进行举报,投诉至市场监管部门,但并未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存在价格欺诈,因此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退还差价0.5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赔偿其500元。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于店内公示了《某门店多收价款退赔制度》,对于商品标示价格低于实际付款价格的情况,可以无条件退货,或者按照多收费用的2倍予以赔偿,赔付额不足10元按10元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作为经营种类、数量较多,采用消费者自选方式,统一收银的超市,在本案中确实存在标示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的情况,但制订并公示了相应的退赔制度,无法证明其存在主观故意,不应认定为价格欺诈。本案虽无法认定被告存在价格欺诈,但被告应严格及时履行退赔制度,向原告退还差价0.5元,并赔偿1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于常见的价格欺诈行为的认定,虽然按照《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第九条规定,本案中被告的行为不属于价格欺诈,但该通知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了约束,要求经营者能够及时更正,建立明确的错收价款退赔制度并能够有效实施。本案中,被告制订了多收价款退赔制度,并在店内进行公示,因此应该严格按照该制度进行退赔。法院判决支持消费者获得相应赔偿,鼓励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同种情况时,应留存好购物小票等证据,积极与经营者沟通,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本案警示经营者应规范经营,若本案中经营者未能及时更正错价多收行为,建立并实施错收价款退赔制度,则存在价格欺诈行为,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要求其对消费者进行惩罚性赔偿。(津云新闻编辑孙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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