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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中院白皮书: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现职业打假人

上海一中院白皮书: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频现“职业打假人”

胥会云

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呈现出诉讼主体特定化的特征,也就是说,职业打假人占据了一定比例。

3月1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白皮书显示,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呈逐渐上升趋势。目前,该院审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均为二审案件,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判决方式审结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二审案件202件,其中2015年25件,2016年61件,2017年116件。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力表示,这些案件的诉讼主体呈现特定化。从原告角度,由同一原告提起多起诉讼,结合相关案件信息可以推断该类原告有“职业打假人”之嫌。职业索赔过多聚焦私人利益格局再分配,未来法律政策的整体制度走向值得持续关注。

从现有的统计数据显示,其中倪某某26件,付某15件。

从被告的角度,被诉经营者也较为集中,从现有统计数据看,连锁超市作为被告的占比达31.68%。

对于知假买假行为如何处理,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导致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争议。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而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出发,在食品、药品领域,消费者即使明知商品为假冒伪劣仍然购买,并以此诉讼索赔时,人民法院不能以其知假买假为由不予支持。

不过,2017年5月19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的答复意见中,最高院表态称,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这份答复意见中称,职业打假人自出现以来,对于增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鼓励百姓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假,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产生了一定积极作用。但就现阶段情况看,职业打假人群体及其引发的诉讼出现了许多新的发展和变化,其负面影响日益凸显。

基于多种考虑,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将食药纠纷的特殊政策推广适用到所有消费者保护领域。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中也表示,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刘力表示,职业打假人需要引起关注,也需要规范。在目前法律尚未做修改的情况下,上海一中院认可“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地位和提起诉讼的权利,但对其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是否成立,保持严格的事实和证据审查标准。在认可“职业打假人”净化市场功能的同时,也重视商家合法权益和正常经营秩序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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