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分房,婚后独自付款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
来源:法制晚报
【案情简介】
1995年的时候,为了解决单位职工住房困难问题,老张的单位决定集资建房,当时确定了房屋的具体位置以及具体的门牌号码,房子位于朝阳,分配给老张的房屋门牌号是301号,1995年老张支付了2万元的购房款。1996年的时候,丧偶的老张经人介绍与王老太喜结连理,2001年的时候,老张与单位补签了一个购房合同,购房款为8万元,抛去老张前期支付的2万元购房款及折抵老张的工龄之后,还需要交6万块钱,儿子张军为表孝敬拿了2万块钱,因张军的母亲1993年去世的时候,当时并没有分家析产,故老张拿出了自己和亡妻多年的积蓄支付了剩余的4万元。正好2000年以来,北京的房价也在上涨,朝阳的301号房因地理位置好,面积大,已经价值不菲,考虑到自己的身体也不太好,老张与王老太商量着写一个协议,协议约定王老太对301号房没有产权份额,但可以住到百年之后。王老太同意,亲笔书写了一份协议,介绍了301房的购买经过,承认自己没有出钱,以后这个房子自己也不争,但老太太就是不在协议上签字。事情也就僵到这了,老张只好给张军立了个遗嘱,自己对301号房子拥有的产权份额由张军继承。2016年的时候,老张因病去世,丧事办完之后,张军找到王老太商量,想把301号房由父亲变到自己的名下,但王老太可以在这住到其百年之后。王老太拒绝了,认为这个房子是其和老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有其一半的产权份额。
【律师分析】
李松律师了解了整件事情的前因后果后分析认为,虽然301号房是老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购房合同且缴纳了主要购房款,但301号公房应属于老张的个人财产。因为,首先老张单位于1995年集资建房的时候已经将属于老张的房子的位置和门牌号确定下来了,虽然说当时双方还没有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是房屋的分配行为发生在1995年,且在1995年老张婚前就支付了2万元的购房款,后来补签的房屋买卖合同只是对双方当初房屋买卖事实的一个确认,而当时老张还并未与王老太再婚。其次,老张购买301号房时折算的是自己的工龄,并没有折算王老太的工龄,张军出了2万元,剩余的购房款由老张与亡妻的共同积蓄支付的,即王老太并没有支付一分钱的购房款。故301号房可视为由老张婚前购买,婚后由自己单独支付购房款购买的房屋,301号房应视为老张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故应视为老张个人财产,与王老太没有关系。至于王老太所书写的协议,因没有其签字,故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并未成立,但因出于王老太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中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表述,该协议又是王老太进行书写的。故该协议可作为一个重要的书证,来证明301号房的来源及当初老张和王老太如何处置这个房子的初心。
现在王老太不愿配合过户,张军可提起继承纠纷诉讼,请求法院对301号房进行产权分割,主张自己的继承权利。
【律师提醒】
李松律师提醒大家,对于老年人来说,在人生的黄昏最需要人陪伴的时候,找一个老伴一起生活,本是一件人生圆满之事,但婚后的财产分割处置问题往往使得本来美好的黄昏恋却变得纠纷不断。如果婚前老人能以书面协议的方式,将互不继承财产的承诺约定下来,那么也就免了以后的冲突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