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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一房东签缩水合同吃大亏 法院认定合同有效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为减轻税负,合同上写的价格往往比实际房价要低,即所谓的“缩水”合同。房东徐先生考虑到买家吉某是老租客,为帮对方避税,一套口头协议价为28万元的房子,签合同时把价格写成13.5万元。可之后,吉某不愿支付合同外的余款,房产过户一再搁浅,吉某还把徐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房产过户。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判令徐先生协助吉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徐先生不服,提出上诉。昨日上午,昆明市中院对该二审案件作出当庭宣判,驳回了徐先生夫妇的诉求,维持一审原判。

协议价28万合同价13.5万

2003年底,徐先生的妻子花15万元购买了弥勒寺附近的一套房屋,面积为45.8平方米。1年后,通过中介他们将房屋出租给吉某。吉某住了两年,打算买下这套房子。

“当时只是口头达成协议,以28万元出售,房屋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全部由买家承担。”徐先生说,2007年9月,他瞒着妻子和吉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签合同时把价格写成13.5万元,他(吉某)说可以逃避部分税收。”

可事后发生了“意外”,吉某支付了8000元的定金和15万元首付款后,却不再支付余款。徐先生坚持认为对方应该按约定支付完28万元,多番催促后,吉某又付了1.5万元,从此便再也无法联系上吉某,房产过户也一再搁浅。

今年,吉某委托律师一纸诉状将徐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将房产过户到他名下。

“徐先生和吉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五华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判令徐先生协助吉某某办理该房的过户手续。

二审责令房东要把房产过户

宣判后,徐先生不服,提出上诉。昨日庭审中,徐先生称,他和吉某签的是“缩水”合同,当时出于信任和同情才答应签这个合同,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吉某支付11.5万余元尾款后,他也愿意协助办理过户。

“当时约定的成交价格就是13.5万元,事实上徐先生一直以不办理房产证为由,胁迫吉某又交了1.5万元,加上订金共支付了17.3万元。”吉某的代理律师却认为,徐先生看房价涨得厉害,反悔就提出加钱才能过户。2009年,因吉某运输毒品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导致无法联系上他,并不是故意躲避。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徐先生的抗辩无事实依据,无法证明房价是28万元,也无法出示双方故意压低价格的证据。终审法院裁定认为合同有效,故驳回徐先生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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