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中旬以来,许多网络商家纷纷开始“年中大促”。但是,网络购物的消费者只能通过商家网页上的文字描述、图片展示以及视频介绍了解商品,而无法真正看到实物,这就给消费者购物带来隐患。近日,津南区人民法院法官以案说法,帮助广大消费者“网购避雷”。
刘某通过微信下单在程某处购买某品牌的精粹水2瓶、修复精华1瓶、防晒霜1瓶以及另一品牌的粉底液1瓶,并支付了2079元。随后,程某通过快递将上述商品交付给刘某。上述商品的生产日期、成分等均无中文标识。刘某未实际使用案涉商品。刘某表示,主张十倍赔偿的事实依据是案涉商品没有中文标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解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可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化妆品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刘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程某出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商品存在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险的情形,以及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刘某仅主张存在商品没有中文标签问题,该标签问题仅属于标注的瑕疵,不足以证明存在影响食品安全并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故刘某要求程某支付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与原标签内容一致。案涉商品的包装标签不符合有关规定,刘某关于退还货款2079元的主张于法有据。因此,法院判令程某为刘某办理退货手续,并退还刘某货款2079元。
法官提醒
网络购物方便、快捷,但消费者网购时要认真了解商品特征,除了关注其生产日期、保质期、保险期外,还要注意商品有无中文标识、中文标识与原文是否一致,有无生产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号是否过期等。另外,消费者要增强证据意识,如发生纠纷及时保存支付记录、聊天记录、快递单号、对方真实名称及联系方式等证据,以便更好地维权。(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