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天津市消费者协会发布今年第4号消费警示,精装修商品房开发商应共促消费公平,依法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以显著方式真实、全面告知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是经营者的应尽义务,不要玩“文字游戏”。
消费者冯女士等人日前向市消协投诉称,他们购买的精装房,合同约定为“北美枫情或同档次强化复合地板”,而实际铺设的却是另一品牌地板,两个品牌地板的市场最高零售价相差100余元(每平方米)。此外,开发商在前期销售和后期对外宣传中,明确表示厨房橱柜的台面和玄关台面材料为“石材”,而消费者怀疑实际交付的是仿石材台面。
该开发商在回复市消协调查函时表示:“在合同的附件一装修工程标准为强化复合地板品牌是北美枫情或同档次。关于木地板品牌同档次,我公司通过品牌的市场占有率、知名度、业绩、质量、获得的荣誉、厂家的规模等多方面综合评定”;“厨房橱柜台面实际交付的是人造石材,人造石材属于石材的一种。在销售宣传中提到的是石材,不是天然石材。”
市消协表示,依据消保法的相关规定,以显著方式真实、全面地告知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是经营者的应尽义务。开发商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中,虽然对精装修项目进行了约定,但仅明确装饰材料的材质、品牌,而对装饰材料的价格、产地、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等细节无约定,是对消费者的知情权打了折扣。目前商品房市场上以精装房销售较为多见,精装房会涉及方方面面,如装修、家电、卫浴等,希望开发商本着诚信经营的理念,让精装房真正做到真材实料、货真价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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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节选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津云新闻编辑李松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