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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电子烟新规征求意见 这些地方禁设零售点

近年来,电子烟因其口味多样、吸食购买难度低吸引不少年轻人尝试。为了规范电子烟零售市场秩序,合理配置电子烟零售市场资源,天津市烟草专卖局依法拟定了《天津市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零售实行一店一证

本规定所称电子烟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电子烟零售许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具备相适应的资金,并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范围内,面向公众经营,经营场所应具有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所需的基本设备设施。

电子烟零售实行“一店一证”,连锁企业申请电子烟零售许可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这些地点不予设置

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电子烟的场所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包括但不限于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托幼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图书馆(室)、科技馆(宫)、美术馆、少年宫等。

主营业务专业性较强,与电子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予设置电子烟零售点,包括但不限于通信器材、电子商品、汽车维修、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药妆医械、服装鞋帽、寄卖典当、纺织工艺、建材装饰、五金交电、图文音像、咨询服务、珠宝首饰、宠物服务、寄递配送、中介劳服、金融证券、礼仪殡葬、水产育售、仪器仪表、娱乐会所、畜牧农资等。

校园周边不得销售

因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或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或不按要求在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交易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

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200米以内的,不得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其测量标准是以出入口的中心点为起止测量点,应以符合交通规则、日常行走习惯进行测量,多个出入口的以最近的距离为准。 (津云新闻编辑李松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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