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有这样一个事,已经租用了十几、二十几年的车位,突然有一天,业主接到通知,车位“由租改售”,需要支付一大笔费用,才能继续使用。不管是谁,听到这样的事,恐怕一时之间都难以接受。但实际上,这样的事,在最近几年屡见不鲜。下面短片里的这些业主就亲身经历了。
傅女士: 那天他把我们的车堆到一起,是我们车库分两半,这边有一半,那边有一半,他把那边所有的车都挤在这两个通道上,拿大铁链子全都拴上了。这是当时(视频)你看它一辆一辆,拿大铁链子强行把我们的车都拴在里面了。您看看这是当时我们受损车辆被剐蹭的,你看这个,整个这一辆车的轮毂全都磨了,因为当时他不知道他是用什么方法强行的挪到我们的车。
回想起一年多前的这场纠纷,家住和平区长寿公寓的多名业主,依然感到很气愤。而矛盾爆发的焦点,便是和眼前这片地下停车位有关。
傅女士: 从2020年的有一天晚上10点左右,我收到了一条短信,就直接写 您所在的长寿公寓地下车位,现在要以18.8万元的价格出售。他说他叫中创公司。我们延续了20多年的这种租赁方式,为什么你一个根本我们都不知道是谁的公司,说来卖我们车位就来卖我们车位。
据了解,长寿公寓自1999年陆续建成使用。配套地下车位共有61个。最早入住的一批居民表示,此前20年时间里,一直是以“年租赁”的方式租用地下车位。租金从最初的每月几十元,逐渐上涨到每月300元。而突然出现的中创公司单方面宣布,需要一次性付清20万元左右,才能继续使用,这让业主们感到难以接受。几轮沟通未果,双方僵持不下,不少业主拒绝腾出车位,而中创公司试图清场,这才有了开头的那场纷争。
王先生: 我这车位已经使用了20年了,现在我出去我就进不来。所以这车没办法,两年了也没解决,到现在我的车根本就打不着(火)。
张先生: 原来我们打搬来,(车)一直在这隔着,一直租20年。
记者: 那您车现在停哪?
张先生: 搁外边了,没地儿搁。
时至今日,双方的矛盾依然没有得到解决。一些业主们担心,20余万元花出去,这车位的使用期限能有保障吗?
傅女士: 这个是当时我们找过信访,然后信访给我们回复的意见处理书。这上面明确写了,“按照现行法律最高转让是20年”,现在他的所谓的协议上可以告诉我们(可以使用)和长寿公寓的房子一个时间,这种协议有没有法律保障呢?
王先生: 你是让我们买20年的租赁费,我们心里不踏实。而且它不是国家正式的发票,你看它这个 就是个收据。你这个野蛮公司,我们大伙不信任你。
尽管中创公司作为“转让方”声称,转让期限与土地使用权期限一致,但业主们仍旧心存疑虑,毕竟,和平区南市街道办事处的“处理意见书”中写明,“最高转让20年”。此外,根据中创公司提供的一份“授权委托书”来看,其受委托期限截至2024年9月1日,而业主们认为,将涉及到此后20年 甚至超过20年使用期限的 20余万元钱款,交付给委托期限只有三年的第三方公司,其可靠性令人存疑。
张先生: 肯定不放心,他要租一年,或者租两年、三年也可以,对不对,他一租他20年以后,他没有保障啊!
王先生: 冒出来这么一公司,今天是中创,明天是中什么的是吧?你两年以后卷包走了,我们心里不踏实。
这样的担心也不无道理,实际上,三年代理期未满,业主们就已经发现,中创公司的经营状况似乎存在问题。不仅张贴公示的电话号码拨打不通(同期:您好,您拨打的号码不存在。)而且,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查询显示,该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随后,记者按照网上查到的定位,来到该公司注册登记地点。
安保人员: 美商尚赫这里是(这里头有中创房地产经纪公司吗)没有,这美商尚赫,里面就这一栋楼。门口就在这里了。
地址不对,找不到这家公司,随后记者又拨打了注册登记的电话。
电话录音 天津中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前工作人员 :物华道那个是一个登记地址,那没有人。
记者: 那公司在哪,您能告诉我吗,我能去那找吗?
前工作人员: 没有具体的地址。找我没有用,我现在都已经离职了。您要是找他们,您就得通过现场的人员找直接的负责人,找不着也得找。
记者只得又回到长寿公寓地下车库,继续寻找这家中创公司。
记者: 您是中创的职工吗?
地库保安: 不是。
记者: 那您是哪个公司。
地库保安: 我是保安公司。
记者: 那您知道中创的人怎么联系吗?有联系方式吗?
地库保安: 有,这个电话可能是。
最后,通过地库保安提供的线索,记者才联系上了一位自称是中创公司销售经理的工作人员。
电话录音 天津中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销售经理: 您要这么说,这我真没法给您预见20年之后的情况。目前不提供别的方式,不提供短租。就是使用权对外转让。
主持人: 没有其他方案,要想继续使用车位,就只能接受“使用权转让”这一个选项。而即便是付了钱,在此后漫长的20年甚至更久的时间里,第三方公司万一倒闭了,这些车位会不会又产生新的纠纷?这更是很多业主所担心的。所以我们想请教一下律师,这位是胡仁杰律师,想请问您“车位的使用权转让”是什么意思?为什么会产生关于“转让期限”的争议呢?业主们的担心有必要吗?
律师点评: 在实践中有一类“人防车位”,是人防工程改造的车位,平时开发商享有其使用权,可将使用权转让给业主,战争时国家可以征用,开发商或是业主没有该车位的所有权。所有对于将车位交给业主去使用直通通过使用权的转让来解决。回到该案例中,中创公司陈述,要想使用该车位,只能接受“使用权转让”这个选项,则说明该车位应属于地下的人防车位,实质上开发商是通过出租的方式向业主转让其使用权,根据当时施行的《合同法》以及现行的《民法典》的规定,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否则超过部分无效。对租赁期限届满的,开发商与业主可以另行签署车位租赁协议,就租金标准和给付方式进行协商。另外,就中创公司的身份,其系开发商的代理人,其代理行为的权利义务均归于开发商,所以如果其代理人的身份及期间没有问题的话其对外签署的租赁协议对开放商是生效的。
主持人: 据我们了解,有类似的问题的小区还不少,例如业主交付十几万的车位租赁费用之外,每个月还要支付几百块钱的管理费,而且租赁费和管理费分别付给两家公司,这个合理吗合法吗?
律师点评: 关于车位租赁费,该车位属于人防车位,人防车位的车位租赁费由开发商收取,也归开放商所有。针对与车位相关的管理费,是业主大会选定的物业公司因提供管理车位服务而向业主收取的车位管理费,业主大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有该服务费用的约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进行缴纳。但是对于人防车位一次性租赁的时间还没有特殊性的规定来规制,所以对部分地区专门制定了关于人防车位的具体使用细则我觉得是值得提倡的,希望能够逐步对案例中的情况进行明确性规定,以让消费者在此类交易中感受更多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