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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一中院审结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无糖阿胶全是糖 顾客获十倍赔偿

“这是我专门买给糖尿病人吃的无糖阿胶糕,没想到里面竟然含有大量糖分。”日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某公司因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判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刘某通过某公司在网络购物平台开设的旗舰店,为患有糖尿病的母亲购买了10盒无糖型阿胶糕。阿胶糕的食品标签标注为“无糖型”,营养成分表中未标示含有糖分。刘某的母亲在食用阿胶糕后身体不适,血糖量明显升高,于是刘某将剩余的阿胶糕送到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发现其总糖含量为4.8g/100g,并非“无糖”,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从某公司网上店铺购买案涉产品,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约履行己方义务。某公司销售的涉案阿胶糕在包装正面标示“无糖型”,具有一般认知能力的普通消费者看到后,会将该产品理解为无糖食品,并会影响对无糖有偏好或者有特定需求的消费者群体的购买决定。经检测,涉案阿胶糕的总糖含量远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关于“无糖”的标准,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尤其是糖尿病人等特定群体食用后,可能对身体健康造成危害。刘某要求解除案涉合同于法有据。合同解除后,刘某应当退还剩余所购货物,公司应退还相应款项。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刘某诉请的十倍赔偿,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法官提醒:民以食为天,安全是食品消费的最低要求。作为生产经营者,不分线上还是线下,一定要牢固树立食品安全意识,依法依规诚信经营。作为消费者,一旦因网络购物发生纠纷,切记保管好沟通记录、瑕疵商品等相关证据,必要时可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津云新闻编辑孙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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