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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停放充电“立规矩”

近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了《天津市消防条例》。该条例将于11月9日起施行,其中对于电动车充电作出了最新规定。

根据该条例,本市加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等电动车管理,防范消除电动车停放、充电等火灾隐患。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新建、改建、扩建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以及充换电设施。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范、标准,配套建设电动车停放场所以及充换电设施设备;鼓励已建住宅小区、单位办公场所划设相对集中的电动车停放场所以及充换电设施设备。禁止在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为电动车充电,应当符合用电安全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落实本辖区内电动车安全宣传教育、停放充电管理等。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做好巡查、检查。

违反该条例规定,在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在禁止停放区域充电,或者给电动车充电不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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