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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丢失游泳卡 游泳馆不给补办!“入会须知”是“霸王条款”

12岁男孩买了张小区里游泳馆的次卡,游了几次后不小心弄丢了,孩子想补办一张,游泳馆却不答应。

市民反映

游泳卡丢失补办遇难题

男孩小谷(化名)日前找到新报记者求助说,今年7月他在自己家所在小区四季馨园游泳馆办了一张游泳次卡,游了几次后卡片丢失,他找了很多地方还是没找到,去游泳馆求助想补办一张卡,没想到游泳馆不给补办。小谷说,办卡的时候游泳馆给了他一张表格让他填,上面是会员名字等信息,他用自己手机向游泳馆支付了500多元卡费,游泳馆给了他一张名片大小的纸质卡片。8月27日,游泳卡丢失后,小谷找到游泳馆想补一张卡,但游泳馆老板告诉他,“入会须知”里写着“丢失、损坏不补”。小谷怀疑游泳馆的“入会须知”是“霸王条款”。

记者调查

经营者称不补卡有依据

记者联系到小谷的父亲贺先生,贺先生证实了小谷讲述的情况,支持儿子维权,并向记者提供了他们手中的“天津市四季馨园游泳馆入会须知”。记者看到,除了姓名、年龄、电话等个人资料需要手写,“会籍资料”一栏中“会员卡类型、会员卡号、购买日期、会员卡费”相关内容也需要手写。而“入会须知”内是印制好的内容,涉及两项共13个条款,只有纸张底部有一个“顾客签字”的地方。

记者联系到四季馨园游泳馆经营者康倩。康倩告诉记者,她经营四季馨园游泳馆已经14年了,卡片丢了来补卡的事,遇到不止一次。之前也给补过,但因为补办了卡,给自己带来太多麻烦,所以后来干脆不给补卡了。“而且,不给补卡也是有依据的,因为买卡的人填写的‘入会须知’里,第一条明确写着‘本卡售出概不退还,超过有效期视为作废,丢失、损坏不补’”。

监管跟进

协调未果建议法律维权

记者找到河西区市场监管局,接待投诉举报的一位工作人员记录了记者反映的情况及小谷家长的电话,同时表示将通知四季馨园游泳馆所在的陈塘庄监管所对此进行了解。随后,河西区市场监管局的工作人员打来电话,表示目前按照行业监管方式,涉及群众体育健身的投诉由河西区体育局负责,但因为这个问题反映人是一个孩子,陈塘庄监管所的所长亲自联系了四季馨园游泳馆负责人,希望能协调游泳馆给孩子补一张卡片,但游泳馆负责人态度很明确就是不给补,理由是顾客当初签订了“会员须知”就是同意了其规定的“丢失不补”的内容。至于小谷提到的“入会须知”是“霸王条款”的疑问,市场监管局的工作人员建议,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记者又拨打了河西区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的电话,一位姓刘的工作人员记录后表示,需要跟具体科室了解,让记者等电话。截至发稿,记者没有收到来自河西区体育局的回复。

律师说法

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无效

天津天一律师事务所杨英蕾律师告诉记者:“天津市四季馨园游泳馆入会须知”中关于“卡丢失、损坏不补”的条款应属格式条款。日常生活中格式条款又称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一些经营者利用自己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单方面制定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等,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符合《民法典》中的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杨律师表示,遇到“霸王条款”时消费者需要保留支付凭证、交易记录等相关证据,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个人合法权益。(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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