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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消费者协会发布2021年7号消费警示 谨防商家利用格式条款规避违约责任

为加大投诉披露力度,帮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天津市消费者协会每月15日结合消费投诉典型案例定期发布消费警示。日前,天津市消协发布了天津市消协2021年7号(总12号)消费警示。

【案情简介】

消费者刘先生投诉,2020年11月在西青区富力津门湖篮球馆给孩子续费报名“动因体育”篮球班,交纳学费6380元,包含68次课程。但只上了一次课,教练就通知这个场馆费用太高,需要到河东区上课。刘先生认为,当初报这个班就因为地点离家近,与孩子其他时间不冲突。“动因体育”只按照约定地点给孩子上了一次课,就应该退还剩余款项。“动因体育”坚持扣除装备费和15%的学费,只退5176.5元。刘先生不认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退还全部余额。

【处理过程】

经了解,富力津门湖“动因体育”篮球班是由注册在河西区的天津动茵体育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河西区消费者协会受理了刘先生的投诉。该公司负责人解释,考虑经营问题,把刘先生这一时段课取消,给协调其他时间段、其他场馆的课,但刘先生不认可并要求退费,退费就依合约产生违约金。该负责人强调,双方签订的合约规定,只要提供了孩子可选的课程,“动因体育”就不算取消课程,不存在违约行为。刘先生表示,不是个人原因退课,是企业单方更改场馆,自己家住河西区安排去河东区上课实在不方便。

河西区消协认为,刘先生在选定地点、时段后,才缴费报名。“动因体育”单方更改地点,需与刘先生协商一致,否则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在天津动茵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刘先生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河西区消协向天津动茵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总部即北京动因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发送调查函。在规定期限内,北京“动因体育”未予答复,河西区消协终止调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消协观点】

河西区消费者协会不认可天津动茵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解决方案。天津市消协也认为,“动因体育”未按照约定地点提供服务,拒绝刘先生的合理诉求,是利用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规避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天津市消协、河西区消协联合发出消费警示,“动因体育”不得利用格式条款规避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津云新闻编辑李松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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