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我爱我家”租的房,虽然缴纳了房租,但是当提出要开发票时,却困难重重。
市民反映
两三个月没开成发票
市民张女士向本报反映称,今年5月份,她所在的公司通过“我爱我家”租下一套房屋,每月租金3300元,公司与我爱我家方签订了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承租),同时,公司又与天津市相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5月和6月分别付款总计缴纳了2个季度的租金,收款方同样是相寓公司。从官网查询到的信息显示,相寓是我爱我家集团旗下的房屋资产管理品牌。
付款后,张女士收到对方发送的电子版收款收据。作为经办人,公司财务提出让其沟通发票一事,“我就联系了我爱我家的工作人员,但是对方就说开不了,因为房租的钱是打给房东的,如果开发票需要房东配合。”张女士告诉记者,“之后我的同事又多次沟通,对方又称开发票的话要补交10个税点,但是最终这个事就不了了之,拖了两三个月,到现在发票也没开出来。”
记者调查
未接到回复电话
根据张女士反映的情况,7月13日15时左右,记者来到她签订合同所在的我爱我家华昌大街店,但是没想到原本是营业时间却大门紧闭,里面没有工作人员。无奈之下,记者只能拨打合同内标注的乙方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公司电话,并将问题和合同编号等信息提供给接线工作人员,对方记录后称会转交给总部投诉部门,由专人进行回复。记者提出需要在7月14日15时前得到反馈,“我们这边会催促,但是时间不能保证。”工作人员表示。截至7月14日晚发稿,记者并未得到我爱我家方面任何回复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记者咨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了解到,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支付的房租对于出租方来说,提供了租赁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作为付款方,有权要求收款方开票。如果拒绝开具发票可进行举报,举报工单转办到企业所在的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核实介入,如属于应开未开,会按照工作流程,督促要求如实提供发票。目前,张女士已经向税务部门投诉举报。(津云新闻编辑孙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