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城市管理委出台《天津市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在城市管理领域探索采用包容审慎监管的方式,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免罚清单》4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
这些轻微违法免罚
根据“免罚清单”,轻微违法行为将“免罚”,范围涉及占路、户外广告、占绿破绿等城市管理领域。
违反《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快递公司、汽车修配服务点、餐饮服务企业等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违反《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广告设施所有者未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和完好,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违反《天津市绿化条例》第五十八条,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者临时占用期满未按规定进行恢复的,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违反《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未经许可占用城市道路或者未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和用途占用城市道路,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违反《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在需进行综合整修的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上,未按要求对原设置的各类标志、设施进行修复、更新或拆除的;未经许可在综合整修后的街道及沿街两侧建筑物上设置各类标志和设施的”,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首次免罚但不免责
市城市管理委表示,对四则地方规章中6项条款覆盖的5种轻微违法行为,设定为免罚情形,目的是对市场主体“无心之失”且未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予以“容错”。
一线执法人员要准确把握执法尺度,加强教育宣传、加强证据固定。多数轻微违法仅能“首次免罚”,如首次免罚后再次违法,第一次被免罚也将与违法持续时间的长短、造成的社会影响、纠正程度等因素一同被纳入处罚考量。需要注意的是,“免罚不免责”。免罚仅免除行政处罚,但没有免除所有责任,市场主体本身应及时履行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责任。(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