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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直播带货戴上“紧箍咒”

 “在直播间买的商品有问题谁负责”“直播间价格欺诈怎么办”,伴随直播带货的消费热潮,相关问题引发关注。7月2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我国首次把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监管上升到法制层面。广大市民若对征求意见稿有建议或意见,可于8月28日前向市场监管总局反馈。

记者从市消协、中消协获悉,今年6月北京消协“暗访”直播带货,发现3个样本涉嫌虚假宣传,三成商家涉嫌证照信息公示有问题。中消协今年发布的“618”消费维权舆情分析报告显示,众多消费者“吐槽”直播带货。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不得通过网络直播销售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服务;不得通过网络直播销售烟草制品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进行商业推销、宣传的商品或服务;不得通过网络直播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进行网络交易的商品或服务;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开展广告代言活动;不得委托因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开展广告代言活动。此外,刷单炒信、误导消费等7类行为将被依法查处。

广大消费者可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提出意见,或发邮件至ggsjd@samr.gov.cn,主题请注明“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也可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邮编100820),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监管司,请在信封上注明“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津云新闻编辑孙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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