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已成为当前的一种潮流,但如果“带不动”怎么办?近日,天津自贸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直播带不动货而引发的纠纷,卖家跟直播公司对簿公堂。
2019年5月,原告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推广销售其养生粥系列产品,与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了一份网店直播服务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带货直播30场(每天不定场次),直播周期为30日,每场不少于30分钟,主播粉丝数量十万以上,直播服务费2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服务费,被告也采取不特定主播、混播的方式对原告的产品进行直播销售。然而,直播20天只销售出四盒产品,原告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2020年5月,原告以被告每场直播时长不足30分钟、每位主播粉丝数量不足10万、采取补救措施不能弥补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直播服务费、违约金等损失共计4万余元。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其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合同所约定的混播方式不同于专场直播,只要直播时长累计达到30分钟即可;主播粉丝数量10万以上,是指每天直播的多个主播累计粉丝数量达到10万;被告已经采取补救措施,帮助原告弥补了损失,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给原告提供的直播是混播的方式,根据混播的特点,应理解为每天累计直播达到30分钟即可。关于粉丝量,直播带货本质上属于粉丝经济,主播的粉丝量是影响直播效果的一个指标,按照普通人的理解,对合同中约定的“主播粉丝数量十万以上”的理解应当有利于原告方,即每位主播的粉丝量均应达到10万以上。考虑到直播带货的效果受到主播的粉丝量、优惠的价格以及商品质量等多种因素影响,合同未达预期,双方当事人均有责任。为妥善解决案件,合理分担损失,法官多次组织调解,通过讲法理、论事理,被告最终同意赔偿原告15000元,并在平台继续为原告进行直播推广,纠纷得以圆满解决。(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