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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保 缴费年限不得追补

从市人社局获悉,本市日前发布《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自5月26日起执行。

通知指出,灵活就业人员主要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宗教教职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规范后,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自愿的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最低缴费基数和最高缴费基数中间,自主选择确定缴费基数,按照20%的缴费比例,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个人缴费窗口、天津人力社保App等多种渠道,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按年、按季、按月缴费。

此外,本通知还规定,参保人员不得补缴以前年度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针对“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群,通知指出,如果缴费延长地确定为本市,可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至满15年后,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中,2011年6月30日以前参保,继续缴费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趸缴费至满15年,趸缴费基数按照趸缴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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