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在线

分享按钮

首页> 乐活生活> 天津生活> 正文

“剁手党”备战“双十一” 食品药品领域成纠纷焦点

“双十一”将到,“剁手党”已经提前将“宝贝”塞满了“购物车”。11月6日,记者从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消费者购物引发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已经成为本市法院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重头戏”之一,而且引起网络购物纠纷的商品主要集中在食品和药品领域。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双十一”购物时,一定要注意保存电子证据。

争议商品主要是食品和药品

据介绍,随着消费模式的转型发展,网络购物消费已经成为重要的消费方式,网络购物在给消费者带来便捷、优惠购物的同时,也对产品质量监管、售后服务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网络购物纠纷日益增加。近年来,市一中院受理的网络购物纠纷案件数量呈现逐年递增态势。

据介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的被告集中在大型的电商平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争议的商品主要集中在食品和药品领域。食品和药品关系到群众饮食和用药安全,涉及人身健康安全问题,而网络上的食品和药品种类繁多,入市门槛低,还有众多代购而来的国外食品药品,因此这类纠纷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占多数。

消费者应注意保存电子证据

据介绍,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消费者作为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但是他们一般只能在电脑或手机上调取电子数据信息作为证据。电子数据证据的举证要求更高,在证据形式、保存时间和完整性方面给消费者举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对法院对电子证据的认定提出了新的要求。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要注意及时保留截图、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物流信息等证据,以备使用。

案例:橘子当橙子卖 应惩罚性赔偿

一名消费者通过互联网购买某“网红”品种橙子,销售者在销售网页中强调该“网红”品种的同时刻意模糊商品名称,添加其他与该品种不符的描述以混淆商品概念,且在发货包装上采用“柑橘”等与商品宣传不符的名称,消费者在收到货物后发现为普通橘子。销售者构成欺诈销售,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

一中院民二庭庭长郭武强表示,通过本案,希望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物时,一是应当尽量选择诚信、可靠的销售平台,二是要在消费过程中要擦亮眼睛,尽可能避免陷入虚假宣传的陷阱,并及时留存证据。同时,我们也希望提醒广大网络销售经营者和销售平台,刻意模糊宣传、“傍名牌”等行为属于广告法明令禁止的行为,网络销售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诚信经营。(津云新闻编辑孙畅)

版权与免责声明

一、凡注明来源为"天津在线"的所有作品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天津在线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所有。

二、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否则以侵权论,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天津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四、转载声明:如本网转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于本网发表之日起30日内及时同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天津在线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登载此文只为提供信息参考,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jubao@72177.com

今日天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