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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场监管总局通知 新能源汽车有问题应召回

新能源汽车近年来安全问题频发、备受关注,记者从天津市场监管部门获悉,市场监管总局昨天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的通知》,以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

据了解,按照通知要求,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有关生产者(含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从中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获知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新能源汽车在中国市场上发生交通碰撞、火灾等相关事故,应按有关规定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调查分析结果。从2018年1月1日至通知印发前发生的火灾等事故,有关生产者应逐一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并于2019年4月30日前提交分析报告。

动力电池、电机和电控系统等零部件生产者获知新能源汽车可能存在缺陷的,应按规定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并通报生产者。同时,配合缺陷调查、召回实施等相关工作。

新能源汽车生产者应按照《条例》及《实施办法》要求,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可追溯信息管理制度,落实产品安全主体责任。经调查分析发现存在缺陷的,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发现未按规定备案有关信息或召回计划、不配合缺陷调查、隐瞒缺陷和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处理。(津云新闻编辑李松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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