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规定,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于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除传统的纸质申报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向本市自然人纳税人提供了更加便捷的电子申报方式,纳税人可以通过电脑客户端和移动终端两种方式访问自然人网上办税平台,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
一是使用电脑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的“我要办税”栏目下载安装“北京互联网地税局(自然人版)”,注册、登录后点击“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磁贴,即可进入申报。二是使用手机等移动终端通过北京地税官方微信的“我要办”、或支付宝APP城市服务和银联云闪付APP的“北京地税”三种途径进入北京地税网上办税平台,注册认证后点击“12万申报”,即可进入申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提供了“预填报表”功能,能够自动汇总本人在北京市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并预填生成申报表,纳税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对于12万元申报的税收政策热点问题,您需要了解以下几个方面:
“年所得”包括哪些所得?年所得包括一个纳税年度内的以下11项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哪些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范围中?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单位2018年1月实际发放工资,这笔工资是否计入员工2017年的“年所得”中?年所得12万元的“年所得”是指税款所属期,即自然人纳税人2017年1月至12月实际取得的所得。因此,2018年取得的工资不属于2017年“年所得”的范围。
“年所得”是否包括2017年实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全年一次性奖金、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因此,自然人纳税人2017年实际取得的上述所得应计入2017年的“年所得”。
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是否扣除北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再计入“年所得”?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在当月计税时免征个人所得税。但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不属于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范围内的所得,因此,自然人纳税人2017年取得的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在计算“年所得”时,不应扣除北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
(李卫勇、王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