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
2014年11月7日,耒阳市某乡镇的王姓女士给笔者发来邮件咨询称:王女士今年30岁,结婚6年了,由于丈夫的身体问题至今没有生育。她还说,多年以来不但没有体会到婚姻家庭的幸福还有时常遭到外面人及婆家人的指责和污蔑。这让其有苦难言。
2007年,芳龄23岁的王女士跟随着改革开放的春风来到了广东东莞打工,一次偶然机会她认识了同在一起打工的丈夫肖先生,因为肖先生的憨厚、本分让王女士选择与他相知相伴。2008年,王女士与丈夫肖先生在老家广西举行了婚礼,本以为幸福的婚姻能给彼此带来无穷的快乐,可事与愿违,至今不但没有生育。丈夫肖先生2009年在东莞某医院检查时,确诊为生理缺陷,可能无生育能力(主要是精子少且存活率基本为零)。当初,王女士和丈夫还不是觉得特别绝望,认为现代医学如此发达,相信能够治疗好的,如是继续寻找名医,这些年,到过北京、上海、广州、长沙等各大医院都无法治愈,甚至找个草医、民间偏方都用过,丈夫生育能力还是无回春之象。
如今,王女士感觉孤苦无望、焦力心碎,还不能被广西的婆家人理解,于是莫名向笔者发邮件咨询,她的情况是否可以提出起诉离婚,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解答】:
笔者许小军首先感谢王女士对自己的信任,作为同龄人,笔者非常同情与理解此时王女士的焦虑心情。就王女士的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关于是否可以的问题:在我国,结婚、离婚是自由的,也就是说,婚姻关系的任何一方都有权诉请离婚。但是否准许离婚则涉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问题。
其次,司法实践中,法官会根据夫妻感情破裂具体法律认定的硬性指标和结合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性等方面进行综合性判断。(详见笔者法律博客http://xxj1117.fyfz.cn/b/829408)
(1)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了五种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规定了视为感情确已破裂的14种情形(凡与前述《婚姻法》规定的情形没有冲突的,依然有参考价值),分别为: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具体到本案案情,笔者认为王女士的丈夫肖先生没有生育能力,会给夫妻生活造成很大影响,夫妻双方饱受外界非议,家人往往也会反对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婚姻难以长久维持。王女士的离婚诉请会得到法院支持的。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一条规定:一方有生理缺陷且难以治愈的情况,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虽没有列举其他情形的具体情况,但一方丧失生育能力与大多数夫妻结婚组建家庭的本意不相符,应认定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文/许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