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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母追讨 卖出5年的房子被判返还

2007年,日照某村的李河花了8万元买了外村村民的房子,后来法院判决房子不是他的,应将房子归还。但是,李河可以以合同无效为由起诉与其签合同的人。

“去女儿家住了几年

房子竟被卖给了别人”

今年85岁的王香是日照某村人,1989年,她与丈夫将自己家里的老房子进行翻新,自建房屋一处。2003年,王香的丈夫因病去世。“由于我年龄大了,生活不方便,就搬到我大女儿家居住,房子暂时空着。”王香说。

2009年初,王香偶然得知自己的房子里竟然住着别人,就在当年5月份,在大女儿的陪同下回到老家,要求45岁的居住人李河搬出去。“这是我自己花钱买的房子,我为什么要搬出去?”李河一头雾水,拒绝搬离。

自己家里的房子竟然住着一个外人,还拒绝搬离,王香很是恼怒。“这房子是我的财产,谁也不能卖。”王香说。由于情绪激动,王香一气之下病倒,后听说可以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就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日照市东港区法律援助中心,由于王香已年过八十岁,日照市东港区法律援助中心没有审查其经济条件直接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办理此案。2011年1月12日,她一纸诉状将儿子和李河告到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两被告签订的《房屋购销合同》无效,判令李河将房屋返还给她。

儿子出资建房

签卖房合同无效

王香的儿子孙建在同村有一处建于1983年的房屋。“父母的房子是我1989年的时候出资建的,建设的人工费、用料以及建设房屋的其它必要支出都是我自己出资的。”孙建说,2003年,父亲病故后,房子一直是他管理和使用。“这些事实我都有证人。”孙建说。

2007年11月27日,孙建以8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了外村的李河,由于房产证上是父亲的名字,孙建便以父亲的名义与李河签订了《房屋购销合同》。合同中载明,孙建将房屋卖给李河,双方签字之日起,李河一次性付清房屋价款,孙建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契约证及全部约定房屋交付李河等内容。合同上的甲方签字孙建的父亲是孙建书写并按印,同时合同上注有“同意转让”四字,上面还盖了该村村委会的印章。

“我当年卖房子时,是经过我们村村委会同意的,当时还有一个介绍人。”孙建说,换言之就是说村委会允许李河使用房屋的宅基地,不反对自己和李河之间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房子卖出后,我母亲到李河家串了好几次门,知道我俩之间的转让行为,没有反对。”孙建说,不光母亲知道此事,自己的一个兄弟和四个姊妹也知道这件事,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没有一个人反对过。“所以说我们的转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

2012年8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李河和孙建告签订的《房屋购销合同》无效,被告李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将涉案房屋返还原告王香。

【律师说法】

“本案中,李河及家人户口一直在外村,且至今未取得相应的集体成员资格,其与孙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山东锐境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介绍。

关于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同共有房屋的处理问题,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处分共有房屋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此案中指李河的兄弟姐妹及母亲)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李河与孙建签订《房屋购销合同》时,既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亦未取得其它房屋三分之二以上份额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更不可能取得父亲的授权,其处分行为应属无效。”李健说。

“李河可以以合同无效为案由起诉与其签订购房合同的孙建,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自己的损失。”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辛本华介绍,为了避免此类纠纷再次发生,如果买的是本村的房子,应该征得房屋全体权利人的同意;如果买的是外村的房子,除了要征得房屋全体权利人的同意外,还要及时将户口迁至该村。

“如果是一些合伙企业,财产可以按份额处置,但是房屋是一个整体,不能按份划分,必须是全体共有的。”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孙耀武介绍。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梁作升 孙耀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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