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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歇性精神病人也应纳入强制医疗

【点评话题】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第四章规定了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依据本章第284条规定,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是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精神病人。依据该规定,适用强制医疗的对象仅仅包括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不包括间歇性精神病人。

【独家观点】

间歇性精神病人完全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应当将其一并纳入强制医疗对象。

【法律较真】

首先,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发作期间,也可能实施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发作期间,丧失正常人应有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譬如精神分裂症,其在不发病时如同正常人一样,其在发作期间可能完全不能自控,实施伤人、杀人等暴力行为。而且由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发作具有不规律性、不可预见性,其危害有时甚至比始终处于精神病状态的完全精神病人更大。因为,对于后者而言,周围群众对其病状是知晓的,对其可能造成的危害也是知情的,会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防范受其伤害。而对于前者来说,因其发作不具有规律性,发作间隙时间不一,有的短短几天,有的长达几年,周围群众往往疏于防范,一旦发作,可能让群众猝不及防,造成的危害也可能更加严重。

其次,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也可能不负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发作时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都要对其进行医学鉴定,鉴定结果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一种则是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对于后者而言,依据刑法第18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也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第三,间歇性精神病人存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病情发作时往往会实施危及周围群众人身安全的行为,如果不进行必要的医疗,仍会再次发作,继续实施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依然存在。修改后刑诉法之所以增设强制医疗程序,除了防范过度医疗、强行收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现象发生外,加强对精神病人的医疗、监管,防范精神病人肇事肇祸危害社会,也是刑诉法修改所要实现的目的。因此,把间歇性精神病人纳入强制医疗对象,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另外,强制医疗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不是刑罚手段,而是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和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而又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适用的一种特殊处理措施,扩大强制医疗对象范围,让更多的精神病患者得到医疗,不存在侵犯病人人身权利的问题。而且,纳入强制医疗对象范围后,更有利于防范包括间歇性精神病人肇事肇祸,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

(作者单位: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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