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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邮购拟引"反悔权" 不喜欢可7天内无条件退换

(记者廖爱玲)实行了近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迎来大修,近日首次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昨天公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全文及说明,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征集意见截止日期为5月31日。

引导公众节约环保合理消费

草案拟从充实细化消费者权益的规定、强化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规范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进一步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进一步明确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等5大层面,希望新消法能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引导公众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合理消费。

此次公布的草案中规定,对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新式的远程销售商品的交易活动,将引入“反悔权”,购买的商品不满意、不喜欢可以选择在7天内无条件退换。

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等个人信息

同时明确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等个人信息;原来的“1+1惩罚性赔偿”拟调整为“1+2”赔偿,并设立一个最低500元的赔偿数额下限。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替消费者打官司;消费者投诉后由经营者举证来“自证清白”。

同时,为保护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草案规定当网络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服务者不再利用该平台时,消费者可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 专家说法

惩罚性赔偿可“假一罚十”

昨天,参与消法修订的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消协副会长刘俊海指出,对于此次公布的草案,他认为还有一些内容值得完善和进一步修改。

如对于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修正草案将原来的“1+1惩罚性赔偿”调整为“1+2”赔偿,刘俊海说,2009年6月1日施行的《食品安全法》,提出了“假一罚十”,消法应予以借鉴,并贯彻“双升和双降”的原则,即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收益,提升商家的违法成本;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降低商家的违法收益,甚至可以实行惩罚额度“上不封顶”,这样才能对商家的侵权行为进行震慑。

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也认为,惩罚性标准过低,消费者为举证花费时间和精力,最后得到的赔偿却不多,特别是金额较小的商品或服务,这会使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降低,乃至最终放弃维权。

刘俊海还提出,可以考虑在国务院设立全国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统领消费者维权事务。

新京报记者 廖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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