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化名)因腰椎间盘突出到北京博爱医院就诊,做了两次手术后,病情加重造成8级伤残。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认定博爱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赔偿陈先生18.9万余元。
陈先生起诉称,2010年3月,他到北京博爱医院就诊,初步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在医生建议下,他于2010年3月8日和2010年7月30日两次住院手术治疗。其后,他病情不但没有好转,反而恶化。后经其他医院专家诊治,告知他病情恶化是博爱医院错误治疗所致。他因此起诉要求博爱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7万余元。
博爱医院辩称,陈先生提出经其他医院专家认为他们存在误诊,他们不认可。博爱医院经会诊,认为对陈先生的诊治没有问题。陈先生患的是腰椎间盘突出,医院所做的是缓解其病痛的治疗,不能根治;且在治疗过程中向陈先生告知了注意事项,对方也签字表示确认,医院没有违反诊疗常规,不同意赔偿。
一审期间,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认为,博爱医院对陈先生第一次手术治疗方案选择的手术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再次手术治疗并加重腰椎活动障碍等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以50%左右为宜;陈先生腰椎融合术后,腰部活动障碍,构成8级伤残。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采纳了上述鉴定结论,认定博爱医院对陈先生的损失后果按照50%承担责任。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陈先生18.9万余元。博爱医院不服,提出上诉,坚称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
市二中院认为,博爱医院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